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警备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15〕25号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前,我市征兵工作面临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逐年减弱,优秀青年征集难度加大,征兵总体形势趋冷。为有效破解征兵难题,全面完成征兵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防教育工作,把依法征兵、强化服兵役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防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兵役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教育,市委组织部要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南京警备区、市委党校等单位,在市、区两级党校培训中,常态化开设国防教育专题课,培训时间在1个月内的班次要不少于2个课时,1至3个月的班次要安排 4—6 个课时,3 个月以上的班次要安排 8—16 课时。要加强对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意识的教育,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国教办等单位,并协调省军区、省教育厅、省国教办,在大专院校军事理论课中增加兵役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在适龄青年中开展兵役教育。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国防常识教育,在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阶段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初中、小学国防教育课开设参照落实。
(二)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务求征兵宣传工作实效。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会同兵役机关在运用好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兴传媒作用,全方位、多渠道进行征兵工作宣传。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市属媒体,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新闻素材、集中采访等,同步安排宣传报道;要指导各级“政府网”和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网页;要会同工商、城管部门,协调公交移动电视、室外 LED 大屏播放征兵宣传片、滚动字幕等,每日累计播放次数不少于120次;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免费向所有在宁登记用户发送征兵宣传短信。兵役机关要及时提供征兵宣传和报道的素材,牵头组织“征兵宣传月”和驻宁高校“征兵宣传周”活动。征兵宣传所需经费纳入征兵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一并安排。
(三)强化征兵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各级兵役机构。征兵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把征兵工作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抓在手上,认真谋划,统筹协调,确保全面完成征兵工作任务。要调整完善征兵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征兵工作机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充实到市征兵办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区征兵办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主任;各镇街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主任)任组长,镇街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社区(村)征兵工作由社区(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市、区民政、教育部门要指派相对固定人员,分别加强到同级征兵办宣传组、政审组。
(四)合理确定征兵目标,全力完成征兵任务。市政府、警备区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18—22周岁年龄段男性公民户籍人口,向各区下达征兵任务。各区兵役机关要加大对辖区内适龄社会青年征集力度,同时要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动员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承担更多的兵员征集任务。原则上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适龄青年员工数量的3%、市属高校按照应届毕业生数量的1.2%比例承担征兵任务,对部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各区兵役机关要主动对接,一企一策、一校一策,合理确定征兵任务。
(五)强化高校、国企征兵职责,深入挖掘兵源潜能。各级兵役机关要在继续抓好社会适龄青年征集的同时,充分发挥部校(企)挂钩的优势,挖掘辖区内高校、国企的兵源潜能,完成征集任务,提高兵员质量。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等单位,根据中发〔2002〕9号和苏司〔2010〕16号、苏征〔2014〕5号文件精神,协调指导未设立基层武装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成立基层武装部,并明确征兵相应职责;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要切实履行国防义务,落实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做好征兵工作。警备区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根据市域范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分布情况,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区兵役机关与所辖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加强征兵工作挂钩对接,共同做好征兵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确保按目标要求完成兵员征集任务。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从2015年起,高校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含兵役登记)按照2万元/年为基准标准,每为我市征集1名新兵,按照不低于2000元/人标准,由挂钩区财政补助高校武装部,每年征兵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高校征兵经费保障标准,由企业自行保障所属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
(六)加大优待工作力度,营造浓厚参军氛围。为进一步浓厚“当兵光荣”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应征青年服义务兵期间,在现有优待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增发慰问金,随优待金逐年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春节、“八一”建军节等时机普遍开展现役士兵家庭上门慰问活动,把为新兵购置纪念品,上门挂“光荣之家”牌、送喜报作为一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新兵家庭、军烈属办实事、解难题和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增强军人及军人家庭的光荣感,努力倡导“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尚。
(七)拓宽安置就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出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士兵优待安置政策,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激情。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基层社工招录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中,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我市退役士兵。要认真落实大学生义务兵奖励金、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籍保留、考研加分、优先参加军官选拔以及服役期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等优待政策,对从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可在南京落户;在退役大学生参加我市公务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大对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扶持力度,每年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时,按照上一年度从我市入伍的二本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20%的比例,三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的比例,实行定向招录,并向社会公示。国有企业职工服义务兵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退役复工安排原岗位任职,经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岗位,兵龄计算为工龄,复工后按照服役期间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水平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八)推行兵役登记制度,全面摸清兵源底数。兵役登记工作是开展征兵工作的基础,是掌握兵源潜力分布的重要手段。依据《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每年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确保通告登记时间、形式等公告到位,为适龄青年登记提供便利。每年4月上旬前,市公安局、教育局,市委经信工委,市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兵役机关需要,提供适龄青年详实数据,由各区兵役机关组织辖区内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并发放兵役证。对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纳入公民社会诚信档案体系。认真落实兵役证查验制度,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本市籍男青年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九)重视政策法规落实,维护征兵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政府要依据《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兵役执法。各级兵役机关作为征兵工作的责任主体,受政府授权委托,依法开展兵役执法工作。各级法制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完善执法手续,明确执法权限,协助开展执法培训。各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各有关单位落实《公民兵役证》查验制度、个人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进行兵役执法检查,对出现兵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档案。
(十)严格征兵问责制度,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为确保各区征兵任务完成,保证兵员征集质量,市委、市政府对征兵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警备区对各区兵役登记、征兵宣传、任务完成、责任退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量化打分,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各区征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切实实行国防评先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区,取消“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当年征兵工作考评不达标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资格。当年未完成任务的区主要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等国防方面的任何先进个人,并取消区人武部“先进团级党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和区人武部主官评功评奖资格。
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